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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3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衔接工作,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在用人单位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对公务员进行医疗补助时,属于住院医疗的以“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第二联住院收据)为凭证,“住院收据”中“自付部分”的金额,减去住院起付标准医疗费后,作为计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数;属于特殊门诊医疗的以“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第二联门诊收据)为凭证,年度累计医疗费金额,减去年度累计自费部分医疗费、减去特殊门诊起付标准医疗费,乘以个人自付比例后,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数;属于特殊门诊医疗的以“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第二联门诊收据)为凭证,年度累计门急诊医疗费金额,减去门急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医疗费,减去年度累计自费部分医疗费后,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基数。 二、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具“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和“天津市医疗机构门诊专用收据”时,“自费部分”和“自付部分”必须据实填写;各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基数,根据《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01]87号)文件的具体精神,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落到实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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