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发[200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乡(镇)价格监督网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和工作关系。以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价格监督站,在行政村设立价格监督员。乡(镇)价格监督站由2-3人组成,设站长1名、价格监督员1-2名;村设价格监督员1人。在不增加编制、经费的情况下,站长可由分管经济(财政)的乡(镇)领导兼任,乡价格监督员可由所在地的财政所成员兼职。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应坚持义务、自愿原则,主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教师、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和会计员或者其他有一定文化素质、热心价格工作的同志担任。其行政领导隶属于乡(镇);业务工作由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形成工作联动、信息互通的县(区、市)、乡(镇)、村三级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乡(镇)价格监督站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收费行为、价格行为的监督和价格举报的受理、信息反馈。主要职责为: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协调价格矛盾;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制度。要普遍建立会议、汇报、巡查、信息反馈、业务学习培训五项制度: (一)会议制度。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年初、年中、年终各组织一次由乡(镇)价格监督员参加的价格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上级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部署年度工作任务,总结讲评工作;乡(镇)价格监督站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召集或分片召集村价格监督员开会,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的政策文件和价格法律法规,通报本乡(镇)开展价格监督的情况等。 (二)定期汇报制度。乡(镇)价格监督站要每月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一次;村价格监督员每周向乡(镇)站汇报一次;遇到紧急情况要随时汇报。汇报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汇报的主要内容为:开展价格监督的情况、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农村反映的价格热点问题、农村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等。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分工专门人员负责与乡(镇)站的联系,保证上下沟通渠道的畅通。 (三)巡查制度。乡(镇)和村要建立价格监督的巡查制度,做到每月或者每周对社区内的商业网点、餐饮服务行业、农村集市、旅游景点等市场价格执行情况巡回检查,对发现的有关价格问题能规范的及时进行规范,需要进行处理的做好检查登记,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派员处理。 (四)信息反馈制度。各乡(镇)站对受理的价格举报、巡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问题、群众反映的乱收费问题、群众对价格管理的建议和意见等要及时反馈给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并将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有关举报、有关价格问题的处理结果或者意见反馈给相关当事人。做到件件有记载,事事有回音。 (五)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价格监督站以及村的价格监督员的学习培训,每年可组织一次价格法律法规、价格监督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乡(镇)、村价格监督员的业务素质和价格监督能力。培训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 四、有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监督证件问题。价格监督员全市统一证件,由市物价检查所设置制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配发。 (二)关于建立网络的时间要求。已经建立价格监督网络的区、市、县要在年内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的于2003年6月30日前建立,由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 (三)关于经费问题。建立农村价格网络,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确保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 62号文件精神真正落实。必要的经费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