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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延边河龙水库电站出厂价格的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2]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龙水库电站:
你单位《关于核定上网电价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文件的规定和我省执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的情况,你单位新建4500千瓦河龙水库电站出厂价格,在国家没有重新核定我省销售电价之前,暂执行出厂价格每千瓦时0.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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