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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粤劳社[2002]2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通知要求,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在2002年7月普遍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我省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再按以下原则增加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所在地7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100%。 二、 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7月份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所在地7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70%。 三、 在7月份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中已对上述人员实行倾斜调整政策的,在本次调整中冲减倾斜调整部分;倾斜调整部分已超过上述标准的,本次不再加发。 四、 上述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调整增加的总额达不到20元的,增加到20元;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月的,按300元/月发放。 五、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计入过渡性养老金,从2002年7月起发放,纳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基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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