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重新核编和在职教职工按编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指导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畅开出口,把好进口,充实优秀教师,清退不合格教师,减少后勤服务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个别减编减员较多的地区,要特别注意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中小学重新核编后,目前没有开展教师招聘工作的空编地区,今年年内一律不准进行教师招聘工作;正在进行教师招聘工作的空编地区,其录取、分配工作推迟至明年二、三月份进行。个别仍在进行招聘工作的超编地区,要尽快停止招聘工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按编竞争上岗后,尚有空编的一些地区,除应积极从其他地区吸收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落聘教师外,可招聘部分具备教师资格的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具体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制定,在明年适当时候,以市县为单位,在全区统一进行。 2002年9月30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政发[20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及其他相关改革 由国家投资举办并管理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不同)是我区基础教育的基本力量,其教职工编制是我区事业编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重新核定各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既是保证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事业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要通过重新核定编制工作,重点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布不均衡、岗位设置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遵循基础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促进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积极稳妥,力求精简、高效;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及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等,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为减少管理层次,充实教学一线力量,乡(镇)不再设置由县级教育部门派出的管理教育教学业务的专门机构(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学区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不再设置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可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事务。 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改革中小学校任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暂保留原确定的级别、核定的领导职数,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不再确定行政级别,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选拔任用或聘用,并归口管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教职工编制的日常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3个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山区农村、川区农村4个不同地域,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数(公办学校中采取民办机制招收的学生数除外,下同)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一)。 中小学的管理工作原则上由教师兼任,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编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作为乡(镇)中心小学的分支机构,其教职工编制与乡(镇)中心小学一并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内。 综合各种因素,在以市、县(区)为单位按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基础上,另补充5%的附加编制。各地在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对下列学校,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从附加编制中适当予以增加。 (一)寄宿制中小学; (二)下设教学点较多的乡(镇)中心小学; (三)承担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学校; (四)自治区级示范性重点学校; (五)举办民族班的城镇普通中学; (六)安排教师脱产进修任务较重的学校; (七)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 此次除按以上标准决定各地教职工编制总额外,另以农村小学在校生人数的15%为基数,按有关标准再为部分地区增核相应的教职工编制,以适应我区农村小学学制“五改六”以后学生人数增加的实际需要。 承担学生勤工俭学和实习任务的校办工厂(农场)实行企业化,不核定事业编制。 各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每三至五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核定下达一次。经重新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保持相对稳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各地团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发生变化,在总额内进行校际间的编制调整,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编办审批。任何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中小学机构编制方面的内容。 三、中小学内设机构、专职管理岗位和领导职数的核定标准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600名在校生以下的,只设专职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配备教务主任和总务主任务1名;600-1200名在校生之间的,设教务处和总务处;1200名以上的,可增设办公室。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职业中学和完全小学,600名在校生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名;600-1200名在校生之间的,配备校级领导2-3名;1200名以上的,最多配备校级领导4名。初级小学和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