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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新生儿注射乙肝疫苗不再收取疫苗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2]4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市新生儿注射乙肝疫苗不再收取疫苗费的函》(津卫财函(2002)371号)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我市儿童计划免疫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2)24号)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经研究,同意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2002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注射乙肝疫苗,不再收取乙肝疫苗费用。 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价格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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