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行《福建兴业银行关于核销2001年度呆坏账的请示》(兴银[2002]请21号)文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坏帐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行对福清耀星铝粉制品厂等15户企业呆帐损失59063112.92元于2001年度先用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所得税前列支。
你行《福建兴业银行关于核销2001年度呆坏账的请示》(兴银[2002]请21号)文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坏帐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行对福清耀星铝粉制品厂等15户企业呆帐损失59063112.92元于2001年度先用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