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级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格[1998]1077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收下列收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琼价费[1992]406号、计物价[1993]1744号);2、集贸市场管理费(计物价[1993]1744号、琼价费字[1999]389号、琼计价管[2001]719号);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琼价费字[1994]219号、琼价费字[1999]389号、琼计价管[2001]719号)。 (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1、劳动合同鉴证费(琼计价管[2001]1104号);2、求职择业登记费(琼计价管[2001]642号);3、职业介绍成功费(琼计价管[2001]624号);4、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琼计价管[2001]676号);5、培训结业证工本费(琼计价管[2001]676号)。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变更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8]418号)。 (四)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卫生许可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9]203号)。 (五)建设部门收取的各类占道费(琼建城[1993]221号)。 (六)公安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机动车入市通行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9]101号)。 (七)交通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海口码头交通管理费(琼价费字[1997]76号);营运货车营运标志牌工本费(琼价费字[1998]465号);道路运输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4]338号);道路运输许可证(技术合格证)工本费(琼价费字[1994]338号)。 (八)、文化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音像管理费(琼价费[1992]496号);文化市场管理费(琼价费字[1993]26号)。 (九)水利部门收取的涉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河道采砂准采证工本费(琼价费[1992]297号)。 二、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文明经营保证金、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购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折(册)费。 (三)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 (四)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 (五)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 凡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制定的与上述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各种名称,一律取消。 三、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做好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免收的收费项目在本市县、本部门的落实工作,并不折不扣地把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前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拖延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原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通知免收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商请监察等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