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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复[2002]3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
为加快货物出口退税、收汇和进口结汇报关单证明联签证速度,各地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包括其下属单位)开展货物出口退税、收汇和进口结汇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服务,为规范其收费行为,现核定我省各地海关机关服务中心(包括其下属单位)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服务费标准为:15项商品(同一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按另项计,下同)及以下的每份5元;15项商品以上的每份10元。 报关单证明联后置打印服务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收费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上述规定自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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