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户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对开户代理机构的稽核工作,加强开户代理业务检查和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隐患,本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稽核工作,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户代理业务稽核是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开户代理机构和开户代理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规范开户代理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稽核工作根据工作场所不同分为非现场稽核和现场稽核。
第四条稽核工作归口本公司登记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完善稽核工作流程;
(二)制订定期和临时稽核工作计划;
(三)开展稽核工作;
(四)出具稽核报告和处罚报告;
(五)验收被处罚单位整改工作。
第二章非现场稽核
第五条非现场稽核是一项日常业务,由本公司登记部指派专责稽核人员完成。
第六条非现场稽核包括:
(一)定期统计各开户代理点在开户代理业务中无效委托和待补充数据的次数及占该代理点全部委托之比例,重点监控次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开户代理点。
(二)定期统计各开户代理点办理账户开立、挂失补办、注销、合并、资料变更及查询等各项业务的数量,重点监控单项业务量较大或增长幅度较高的开户代理点。
(三)定期统计、分析各开户代理点寄送的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材料不合格的情况,重点监控不合格次数较多或情节较严重的开户代理点。
(四)检查各开户代理机构凭证电子化工作是否存在下列问题,重点监控其中问题较多或性质较严重的开户代理点:
1.数据光盘报送不及时;
2.数据光盘质检不合格;
3.电子化凭证资料与结算系统账户注册资料不符;
4.开户代理业务申请材料与《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要求不符;
5.违反《实时开户业务凭证电子化工作注意事项》其他规定。
(五)定期统计、分析各开户代理点被电话投诉的情况,重点监控被投诉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的开户代理点。
第七条对于第六条所述被重点监控的开户代理点,本公司将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其了解情况,并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进一步检查措施:
(一)全面复核其近期报送的电子化凭证资料;
(二)要求其寄送原始凭证资料到本公司接受复核;
(三)对其实施现场稽核。
第三章现场稽核
第八条现场稽核分为定期稽核和临时稽核,由本公司登记部抽调业务骨干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完成。
第九条现场稽核对象包括:
(一)第六条所述被重点监控的开户代理点;
(二)以前年度未被实施现场稽核或虽被实施现场稽核但不合格的开户代理点;
(三)拖欠费用金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开户代理点;
(四)发生突发事件必须立即稽核的开户代理点;
(五)其他本公司认为需要稽核的开户代理点。
第十条现场稽核包括:
(一)检查被稽核单位开户代理业务人员是否经过业务培训,在业务操作中是否严格执行《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及本公司和开户代理机构制订的其他开户代理业务规定。
(二)检查被稽核单位开户代理业务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设立专门保管开户代理业务凭证的库房,库房是否符合安全、防潮、防火等要求。
(三)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制订并落实开户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是否制订并遵守开户代理业务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是否规范对所属开户代理点的日常管理并开展必要的业务检查。
(四)检查被稽核单位同一笔开户代理业务的原始凭证和电子化凭证资料、结算系统账户登记资料是否相符;抽查原始凭证,检查业务人员是否按规定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申请材料。
(五)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单独设立开户代理业务财务账户;是否严格按规定标准和项目向申请人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开户代理业务收费和非交易过户印花税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六)检查被稽核单位开户代理业务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将原始凭证按代理点、代理业务类别、时间顺序按月装订成册;原始凭证保存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限,是否存在提前处置情况;是否对凭证资料尽到保密责任。
(七)检查被稽核单位空白证券账户卡是否专人保管并作表外科目账;作废的证券账户卡是否及时销毁;是否根据本公司规定的格式印制申请表并加以妥善保管。
(八)检查被稽核单位是否按规定刻制并使用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是否建立印章登记簿并做好印章管理工作。
第四章稽核报告和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现场稽核工作结束后,本公司向被稽核单位出具稽核报告。
第十二条对于不合格的开户代理点,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在开户代理机构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暂停开户代理业务;
(三)终止开户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开户代理机构收到对其开户代理点的处罚决定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工作计划报送本公司。
第十四条受到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点整改工作结束后,其开户代理机构必须向本公司提交整改报告。本公司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恢复其开户代理业务的时间。
第十五条累计受到两次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点,或者连续两年其开户代理点受到暂停开户代理业务处罚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有权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被稽核单位不积极配合稽核工作或妨碍稽核工作的,本公司将参照第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