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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通钢企业专用线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字[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通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通钢企业专用线短途运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该企业自有专用线运输专用器材、配件及燃料价格长涨等成本因素,经测算并参照相关企业专用线使用收费做法,同意调整通钢企业专用线使用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企业运输专用线短途运费暂按每吨公里0.45元、专用线使用费按每吨货物1.50元的试行标准收取。 二、按照本文要求,由你局批复通钢按你局文到之日起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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