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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育英第二外国语学校收取暖气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2]3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京育英第二外国语学校:
你校《关于收取学生冬季取暖费的请示》收悉。你校地处江北地区,冬季比较寒冷,你们自筹经费自建了供暖系统,接入了南京热电厂的暖气,为学生创造了一个温暖良好的学习环境。为保证暖气的正常使用,经研究,同意你校收取一定的暖气费。学校应根据暖气实际使用量,由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平均分摊暖气费用(走读生和住校生按1:1.5的比例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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