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徐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江苏省结核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控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徐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05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
结核病严重危害人民健康,是我国重点控制的传染病之一。近年来,全球结核病广泛流 行,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已宣布全球结核病处于紧急状。我市人口众多,交通便利,人群流动性大,是结核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此十分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培训防治专业人员,增拨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专项经费,不断加大以归口管理为主导措施的综合防治工作力度,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结核病疫情仍然较高,防治形势严峻。根据2002年全国 结核病流调资料估算,我市现有肺结核患者2.6万人,其中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约1万人,其发病率已跃升至传染病发病率首位。目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 :少数地方对结核病流行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结核病防治的艰巨性、长期性估计不够,缺乏经费投入,结核病防治工作未能全面有效地开展;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不高,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亟待加强,结核病防治的整体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预防与控制的需要。特别是近几年流动 人口增加、多耐药病人产生和蔓延,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目前,结核病在我市已 成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疾病之一。控制和消除结核病危害已成 为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指导思想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运行机制。
(二)实行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查治费用“收、减、免”的政策,对贫困人群给予重点帮助,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行免费治疗。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积极发现并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措施。
(四)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增强全民自我预防保健意识。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05年,全市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达90%以上;发现和督导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累计达到1万人以上。
(二)具体指标
为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2005年前要落实以下具体指标:
1、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归口治管率达到95%。
2、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发现率达到70%。
3、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划治疗率达到90%,其中督导化疗覆盖率达到80%。
4、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5%。
5、乡、村两级结核病防治医生的培训率达到90%。
6、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1、积极发现肺结核病患者。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最大限度地发现肺结核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医疗机构要把因症求诊和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作为当前 发现患者的主要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检查可疑症状者,提高患者发现率;疾病预防机构要 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报告和转诊归口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和可疑症状者;实行目标管理和逐级分解任务。
2、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实施短程督导化疗。统一制订化疗方案,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督导化疗模式。对涂阳肺结核病患者实施以医务人员直接面视下的短程督导化疗;对边远地区和个别特殊情况患者,由经过培训的患者家属或其他志愿者担任化疗督导员,负责 督导患者按时按量服药,确保患者全疗程规范用药。对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疗实行费用 减免政策,免费治疗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建立统一的抗结核药物供应系统,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安全有效的抗结核药物。
3、完善结核病患者报告、登记管理和评价信息系统。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确定的初诊患者、结核病患者、结核病细菌学实验室登记本和肺结核病患者治疗记录卡,实行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转诊、确诊、登记、治疗和督导等工作的规范化管 理。实行分级督导,市对县督导每季度1次,县对乡、镇督导每月1次,乡、镇对村卫生室 督导每月2次,各级督导必须深入基层,现场随访病人。进一步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措施。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纳入当地全民健康教育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社会防治宣传教育与自我防范意识教育相结合,在大力开展 "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把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宣传到全社会,增强全民防病意识,形成全社会防治结核病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加强结核病防治科学研究,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结核病与艾滋病的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应用研究,开发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 方法。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省组织的国际、国内结核病控制项目,与国际、国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建立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借鉴、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推动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四)努力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程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相关 政策措施,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结核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保证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卫生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监督,进一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及时调整和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结核病的诊断和治疗;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 结核药物的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损害患者健康;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 开展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将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城镇职工肺结核病患者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的范畴,个人账户用完后,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主动承担任务,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要强化法制管理,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促进结核病防治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
五、考核评价
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考评和终期考评等办法,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市里每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将于2003年进行中期考评,于2005年进行终期考评。各地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自查和逐级考评,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