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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3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下同)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但对于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得重复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2、原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3、退休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并且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凭证为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退休人员为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认定,1969年以前转业的以部队《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或部队《履历书》中的“军衔(级别)登记”等原始凭证为准;1969年~1975年转业的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表》为准;1975年以后转业的以部队《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为准。退休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的认定,以市人事局颁发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原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以及原退休单位颁发的《聘书》为准。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20元。 五、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经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后纳入统筹。 六、原系我市工商业者的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调整待遇后的基本养老金(包括统筹项目外基本养老金)仍低于670元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补齐所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符合上述条件的原我市工商业者,需由企业填写《原工商业者增加基本养老金认定表》,报市工商业联合会认定身份,再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增加的养老金。 七、对于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规定转制为企业的市属科研院所,以及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转制为企业的原市属二级行政公司和市属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其转制为企业以前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转制为企业以后退休和退职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对于转制为企业以前已先期参加天津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属科研院所,其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以前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亦不能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以后退休和退职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八、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科技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规定转制为企业的有事业费的中央驻津科研院所,其转制为企业以前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转制为企业以后退休和退职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无事业费的中央驻津科研院所,其转制为企业以前和以后办理退休和退职手续的人员,均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六条和第四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九、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6”。 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8”。 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 “8”。 十、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原工商业者增加基本养老金认定表 填表单位: 参保区县: ┏━━┯━━┯━━━┯━━┯━━━┯━━━┯━━┯━━━━━━━━━━━━┯━━━━┯━┓ ┃序号│姓名│身份证│性别│出生年│公私合│基本│ 其中: │按670元 │备┃ ┃││号码││月│营时的│养老││补齐金额│注┃ ┃│││││企业名│金合│││┃ ┃│││││称│计│││┃ ┃││││││├───┬───┬────┤│┃ ┃│││││││统筹项│统筹项│2002年7 ││┃ ┃│││││││目内养│目外养│月补齐金││┃ ┃│││││││老金│老金│额││┃ ┠──┼──┼───┼──┼───┼───┼──┼───┼───┼────┼────┼─┨ ┃│││││││││││┃ ┠──┼──┼───┼──┼───┼───┼──┼───┼───┼────┼────┼─┨ ┃│││││││││││┃ ┠──┼──┼───┼──┼───┼───┼──┼───┼───┼────┼────┼─┨ ┃│││││││││││┃ ┠──┼──┼───┼──┼───┼───┼──┼───┼───┼────┼────┼─┨ ┃│││││││││││┃ ┠──┼──┼───┼──┼───┼───┼──┼───┼───┼────┼────┼─┨ ┃│││││││││││┃ ┠──┼──┼───┼──┼───┼───┼──┼───┼───┼────┼────┼─┨ ┃│││││││││││┃ ┠──┼──┼───┼──┼───┼───┼──┼───┼───┼────┼────┼─┨ ┃合计│││││││││││┃ ┠──┴──┴───┴──┴───┴───┼──┴───┴───┴────┴────┴─┨ ┃单位意见│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意见┃ ┠────────────────────┼──────────────────────┨ ┃│┃ ┃经审核我单位有 名退休系原工商业 │┃ ┃者,按670元补齐差额每月共增加│┃ ┃元。│┃ ┃│┃ ┃│┃ ┃(章)│(章)┃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注: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中不含住房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和补助费等非基本养老金组成部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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