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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的决定


【颁发部门】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深规土[2002]3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 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房地产证》采用密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 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七)准成本商品房; (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 (九)微利商品住宅;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四、凡绿皮本《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 五、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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