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发[200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63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类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所属市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3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7元。 二类区: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集宁市、临河市、巴彦浩特镇、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1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三类区:除上述地区外,其它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9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3元。 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