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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废止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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