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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实行朝9晚5作息时间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在我市党政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实行朝9晚5作息时间,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强烈要求。经广泛征求全市各方面的意见,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党政群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分冬季、夏季实行朝9晚5作息时间: 冬季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9时上班,12时30分下班 下午1时30分上班,5时30分下班 夏季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8时30分上班,12时30分下班 下午2时上班,5时30分下班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作息时间。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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