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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莆田市有线电视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服5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莆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正式核定莆田电视台传送中央电视台加密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莆市价[2002]98号)收悉。经研究,核定莆田市有线电视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加上原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10元,合计每月每户13元。 上述收视费收费标准从试行期满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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