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药监系统收费问题的请示》(价费字[2002]15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变更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财综字[2000]15号)规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文件中的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费名称变更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按规定,医疗器械新产品注册费主要用于医疗器械新产品鉴定过程中专家劳务费、差旅费、资料费、邮电费、会议费等开支。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司《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可以收取审查费,每证2200元。对于生产多种需领取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同一企业,只能对某一种产品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在此基础上,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三、各地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可以收取证书费,每证10元。未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一律不得收取审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