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对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并妥善处理。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核算并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县级政府同意后,于2002年10月底以前报送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市直及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于2002年11月15日以前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各设区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74号)精神,结合江西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好这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二)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力求精简和高效;(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二)中小学(含职业中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以上标准核定后,再以设区市为单位增加 3.5%的编制。增加的教职工编制用于解决国办发[2002]74号文件规定的增编因素,主要用于农村。 (四)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人员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总人数的比例,高中不得超过16%、初中不得超过15%、小学不得超过9%。 (五)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附设幼儿班和工读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可参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成人初、中等学校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 (一)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城市和县镇以学校为单位,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完全中学教职工的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二)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附表中规定的编制标准,核算并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各设区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各设区市在省政府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内,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分配下达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三)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在校学生数,结合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在核编过程中要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工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合理流动。要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清退临时人员。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可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人员分流工作。 四、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 (一)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制定本省基础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设区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 (二)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基础教育发展;根据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审核上报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省政府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分配下达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 (三)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根据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并上报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统筹使用设区市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 (四)中小学校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范围内,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业教师,精简和压缩管理人员、工勤人员。要认真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人员编制。满编或超编的学校不得调入或聘用教职工。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统筹管理,将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内,按实际在职在岗人员(含聘用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六)要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各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