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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收取标准


【颁发部门】 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宁价房[2002]3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市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中补偿费用收取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向转让人收取,专项用于公有房屋的维修。 二、补偿费用标准根据房屋结构、土地级别的不同分类收取,具体收取标准按《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1日起执行。 附:
南京市市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房屋结构为混合二等、砖木二等及以上结构: 成套:土地级别为1-5级200元;土地级别为6-8级180元。 非成套:土地级别为1-5级160元;土地级别为6-8级140元。 房屋结构为砖木三等及以下结构: 土地级别为1-5级100元; 土地级别为6-8级100元。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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