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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民殡葬接尸车运输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3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民委: 你委《关于调整回民殡葬接尸车运输收费标准的函》(京族字[2002]6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现行回民殡葬接尸车运输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你委应进一步加强对回民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新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你委要在执行之前向回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回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你委须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按此标准收费。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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