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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今年是我市实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第一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基本上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计划任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组织的自查验收和复查工作也已结束。现将兑现退耕还林工程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工程既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生态建设工程,又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富民工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各项政策规定。 二、退耕还林(草)工程检查验收后,各区人民政府要对自查验收结果,特别是农民退耕地的面积、成活率、合格率进行一次认真的核实,各种数据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在此同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验收证一式四份,林业主管部门、财政、粮食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数据核准后,由退耕还林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即区政府区长签字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兑现各项政策的依据。 三、在粮食补贴、生活补贴兑现前,验收结果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每个乡、村必须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四、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户为单位,以《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为依据,填写《退耕还林(草)证》,作为农户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的依据和凭证。《退耕还林(草)证》由农民自行保管。 五、各区粮食部门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供应粮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据《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证》和《退耕还林(草)证》发放现金补助(农民自行到乡镇财税所领取现金补助)。 六、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要与退耕还林(草)的成活率、保存率挂钩。 (一)退耕还林(草)第一年,达到验收标准的,粮食和生活补助按国家标准全部兑现。 (二)退耕地还林初植密度、成活率虽然达到验收标准,但间种套种粮食、蔬菜和一年生牧草的,按60%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第二年不再间、套种的,补充兑现上年未兑现的40%部分。 (三)退耕地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40%-69%,不间种、套种的按50%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间种、套种的按30%兑现。成活率在40%以下的不兑现粮食及生活补助。第二年检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兑现第一年剩余和第二年全部粮食和现金补助。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补植补种。 (四)凡今年春季与乡镇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种植失败或由于其它原因没有退耕,秋季完成开沟整地,明年保证履行合同的,视同完成退耕还林(草)任务,但不兑现粮食和现金补助。 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的发放要直接面对退耕户,禁止乡镇、村社集中领取,禁止坐扣三提五统及搭车收扣任何税费。不准以粮折钱,不准粮食回流粮库,不准挤占挪用补助现金。 九、退耕还林(草)后,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和登记造册,合格面积由区政府及时核发林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防止复垦提供法律保障。凡是没有落实林木产权和管护责任的,不得兑现粮食和现金。 (一)对还林地、荒山荒地造林地要加强管理,建立管护责任制,依法治林护林,将林草责任落实到户,实行责任、质量与利益挂钩。 (二)退耕还林(草)后,林地承包期可以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承包。 (三)严格实行项目区禁牧制度,大力推行舍饲圈养。 (四)在退耕还林(草)工程建设面积大,地块相对集中连片的项目区,要选择明显位置按规定格式和内容设立永久性标牌。 十、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档案和技术档案管理,配备事业心、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档案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未建档案或档案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不予验收。

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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