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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送血费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费[2002]17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喀什地区计委、物价局:
你地《关于转报地区血站收取送血费的请示》(喀地价非字(2002)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计委、卫生厅新计价非(2000)1406号文件明确规定:血站供血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测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即供血价格中已经含有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因此,各地卫生部门在供应血液过程中不得再收取送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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