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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工[2002]2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水利厅(地电局):
今年7月,我局发出《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川价工(2002)148号)后,各地物价部门和用户反映CNG加气站应按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的电价。经研究,现对CNG加气站用电执行电价补充通知如下: 对CNG加气站的脱硫、脱水、加压等生产过程用电,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其它用电按商业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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