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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2]4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市各级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市级每例3500元,区(县)级每例3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三、请卫生局通知各级医学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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