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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2002]13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有效遏制自备井和地下水的乱开滥采,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使开采使用地下水成本与城市自来水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规定,决定对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二、郑州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自备井井深超过100米的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00元。 (二)自备井井深为100米(含100米)以内的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0.80元。 (三)郑州市所辖市、县地下取水水资源费上限标准为:井深超过100米的每立方米0.60元,井深为100米(含100米)以内的每立方米0.50元。各市、县具体征收标准由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并事前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三、其他省辖市可按本通知精神,在不超过郑州市同类标准的80%以内,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的状况并考虑企业、居民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具体核定,并事前报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四、地下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5号)和当地政府有关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五、地下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根据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字[1994]99号)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省政府59号令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缴纳的地下水资源费,缴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缴纳的地下水资源费,分别缴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可向当地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七、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由省计委、财政厅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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