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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9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0月2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0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根据本决定对部分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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