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建委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并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客运和公共交通管理职能,交给市城市交通局。 2.将建材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市经济委员会。 3.将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交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将城建档案管理职能,交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行政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直接管理所属企业。 2.将市建委管理的各行业从业资格资质审核的预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3.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机构。 4.将市建委管理的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社团或社会中介机构。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事业(包括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建设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 (二)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市政市容、城市供排水、园林绿化、城市交通、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工作。 (三)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从业资格、市场准入和招标投标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 (四)负责建筑业(含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下同)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从业资质、执业资格、市场准入及招标投标的管理;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监督和管理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储备和申报立项工作;负责重点工程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参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评审论证工作。 (六)负责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管理;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经营和集中供热从业资质的管理;制定城市燃气、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规范房地产市场,协调、指导房地产开发及住宅建设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从业资质的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负责培育、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组织开展城市建设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汇总、编制资金安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建设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九)研究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城市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的合作和引进工作;负责住宅产业化、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