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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6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的《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经销消防器材和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删除。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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