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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普陀山正山门票收费管理权限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服[2002]3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普陀山正山门票收费标准的请示”(舟价[2002]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最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定浙江省定价目录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233号),游览参观点(受保护的重要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门票价格,授权市、县(不含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普陀山正山门票收费标准调整请按照《浙江省游览景点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兼顾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合理制定,并充分考虑有利于社会稳定,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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