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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房服函[200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恩施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2]95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接受委托,提供地产政策,进行土地交易等中介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用。 二、土地转让交易服务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服务收费,原则上由委托方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均有委托,则各承担50%,特殊情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代理服务收费,按不超过一个月成交租金的4%一次性收取。 四、咸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需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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