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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高收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劳社秘[2002]2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年薪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计发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煤办[2002]23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实行年薪制职工及科技、销售等高收入人员劳动合同未到期,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关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问题,地方已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企业高收入人员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企业改制、兼并、破产的,企业中原高收入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金标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高收入人员经济补偿金标准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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