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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内党办发〔2002〕1号),现就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一)坚持做到无明确任务和实际意义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通过文件、电话解决问题和部署工作的,就不开会。对必须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要明确主题,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准备,注重实效。 (二)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为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二类会议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重要会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三类会议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各人民团体的全委会议。 (三)严格履行会议报批程序。市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和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议和研究监督、选举等综合性的工作会议,市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市纪委召开的全委会议,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和纪委报市委审批。市政府召开的研究部署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代表大会,由市委统战部和各人民团体党组报市委审批;属于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代表大会,由主管部门按序列分别报市委、政府 审批,涉及人事安排问题的直接向市委组织部请示。市直属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委会议,主办部门要按序列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召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绕过市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直接报送领导同志。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四)以市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一般不以市委、政府名义召开研究某一方面工作的会议。市直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区一级,未经允许不得通知区委、区政府领导参加。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和人数。各级各类代表大会以外的其它会议,会议所在地区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在会议上食宿,工作人员不得突破会议总人数的10%。对纪念会、研讨会、协作会、表彰会、剪彩、奠基等活动,要严格控制。 (五)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市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同时将批复抄送财政局、审计局。凡按规定程序经市委、政府批准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由财政核拨会议经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三类会议,会议经费从该部门的包干经费中支出。各类会议会务工作全部由主办部门承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不准会议主办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会议费用。审计部门要将会议开支的审计结果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如发现超标准滥支等现象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核减下年度行政事业经费。 二、切实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六)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应酬。市级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纪念会等会议,不参加一般性的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事务性或应酬性活动。一些重要会议和活动确需市级领导参加的,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周写出书面请示,按序列分别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办理,不得使用请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未经各大班子办公厅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领导同志可谢绝参加。 (七)减少领导同志会议讲话,杜绝领导同志陪会现象。市委、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作一个主报告,不安排程序性的讲话。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市领导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会议,原则上只请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一律不陪会。 三、改进会议和领导干部活动的新闻报道 (八)市委、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要重点报道实质性的内容和重要决议,程序性报道尽量从简。 (九)市直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和工作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会议研究的问题事关全局或具有特殊意义,可在会议结束后选好角度播报;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召开的代表大会可发会议消息。 (十)各区、市直各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需公开报道的,事前须到市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未经批准,新闻单位一律不予报道。 (十一)市委、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下基层考察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新闻报道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内容要准确、鲜明、生动,播报时间、篇幅视内容而定。 (十二)市委、政府领导同志的一般性公务活动,原则上不登报、不广播、不上电视。其他活动不要以领导出席参加与否作为报道的依据。 四、切实精简文件简报 (十三)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执行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只是一般性号召的文件不发;每年都例行的、内容大致重复的文件不发;对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的贯彻意见,没有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的文件不发;能以口头、电话、信函、电传等形式解决问题或利用信息、网络和内部刊物发布的,不发文件。 (十四)已在报刊上全文发表的文件,不再印发,只印少量文本存档。已开会作了具体部署的,一般不再发文件。 (十五)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发布确需各级党委、政府共同执行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于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行文。 (十六)严格控制以市委、政府和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文件。能以部门名义单独或联合发文解决的,不以市委、政府或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发文;涉及下级党委、政府一般工作的,可经市委或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注明经市委或政府同意。市委、政府领导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一些重要讲话需印发的,市委领导讲话在《乌党办通报》上摘要印发,政府领导讲话在《政务信息》上摘要印发。 (十七)各种非常设的领导小组,除组长、副组长的调整需以市委、政府或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行文外,属于工作部署、会议纪要及其他成员调整等事宜均由各领导小组发文。 (十八)各部门只允许办一种简报或信息刊物。现已超出这一要求的,必须坚决停办。各区、各部门对重要问题、情况的反映通过请示、专报等形式报送,对一般工作动态简报要通过信息渠道报送。 (十九)提高文件和简报的质量。文件要提高针对性、时效性和指导性,要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表述清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简报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简报文字要短小精悍、简洁明快,力戒空话套话。 五、严格执行报送文件的有关规定,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十)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加快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凡报送市委、市委办公厅和政府、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报送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上报的请示、报告,要按规定格式标签发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报送市委、政府的报告,一般不超出3000字。超出3000字的,呈报部门应进行内容摘要。 (二十一)向市委、政府报送请示和报告,除明确要求同时报送市委、政府的以外,属于市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区委、部门党组(党委)名义报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名义报市政府。即主送机关原则上为一个,必要时,可以抄送。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问题。 (二十二)报送市委、政府的请示和审批的文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特别是涉及经费、机构、编制、物资等问题,报文单位应事先同有关部门协商和征求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如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应在报告、请示中说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意见随文上报。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问题,不得直接报市委、政府。 (二十三)各区、各部门向市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及代拟的以市委、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要按程序送市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审核报批,不得直接送领导同志。 (二十四)各区、各部门需要请示市委、政府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要给市委、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需急办的紧急事项,应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办理的过程,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接文后,应紧急处理。公文成文时间与送文时间相差太大,且无情况说明的,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秘书部门做退文处理。 (二十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予以回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间要求的,各承办部门也要认真负责,尽快办理。 六、有关要求 (二十六)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工作,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文山会海”问题。要带头转变作风,切实把精简会议和文件作为转变作风的一件大事来抓,真正把精力放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抓工作落实上。 (二十七)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将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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