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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抚远县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复函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经函字[20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抚远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城市非住宅房屋租赁鉴定手续费的请示》(抚价字[2002]1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住房以外的其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的精神,我们与省建设厅正在测算,在省里新的标准下发前,你县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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