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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西昌市恢复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工[2002]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凉山州物价局:
凉价工交(2002)141号《关于对西昌市恢复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悉。根据国家关于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西昌市通过电量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规定如下: 西昌电力股份公司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恢复对居民生活用电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1分;西昌电业局从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恢复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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