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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信息公布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11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省价格监测中心:
报来《关于中请办理公布收费的请示》(琼价监字[2002]5号)收悉。鉴于你中心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布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向需要公布信息的单位收取信息公布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原则: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二、服务内容:信息公布的时限为“琼价网”上公布一年,《物价公报》上公布一次。 三、收费标准:信息公布服务费每条(或每件)200元。 四、上述收费标准是对社会各单位或个人的最终收费,收费单位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分解项目收费。 五、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六、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相矛盾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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