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培训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335号)中有关规定,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培训费等任何费用。否则,视为乱涨价、乱收费,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