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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


【颁发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房地资金[2002]05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局属事业单位、上房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而加强各单位的"诚信"制度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会[2002]35号),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是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重新修订的。各单位应认真学习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现状,寻找差距,落实整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日常会计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完整,力争在2003年内完成会计基础规范的考核,同时加快各单位的"诚信"制度的建设。 二、组织落实各单位的考核按税收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局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基础规范的组织管理工作。房地(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组织和管理。 三、工作计划 (一)组织学习阶段:为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我局将举办有关业务培训,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财务人员积极参加,认真学习(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自查自评阶段: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具体标准,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进行自我衡量,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对已取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书的单位,应主动进行自评复查,并报主管财政部门确认。 (三)考核、验收、评定阶段:市局直属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实际情况自查自评,认为符合评定条件的可通过市局向财政部门提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申报;其他单位可直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考核申报。预算信用等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条件成熟的单位也可一并提出信用等级的评定申报。届时各单位将根据市财政局的安排进行考核、验收、评定。
200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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