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简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和审批程序
(一)对于利用自有用地或他人用地进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在向项目建设者核发《规划用地建议书》的同时;核发《选址意见书》。对于利用自有用地或他人用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对土地使用者只核发《规划用地建议书》,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签定后,再补发《选址意见书》。
(二)将非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两个审批阶段合并办理。
(三)取消对建筑设计条件的审批环节。将建筑设计条件的文字部分要求并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建筑设计条件的图纸部分要求并入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结合建筑设计总平面布局方案一并审核。
(四)将市审批权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一项,按照行业类别、建设条件等区别,只审批其中一项,分别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进行审批。
(五)取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的教育、小配套的前置审批。
(六)取消政府部门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核准,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要求负责监管。
(七)取消对建设单位资质的审查。
二、项目管理部门和配套服务部门要规范管理,加强服务,并落实审批责任制
(一)项目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宏观调控和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变以批代管为以服务促管理。特别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要以帮助建设单位搞成、搞好项目为出发点,主动出主意、想办法,切实搞好服务,努力提高项目的经济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设单位所需电、热、水、燃气以及排水等涉及的相关配套服务部门,要加快企业化的步伐,尽快改变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规范管理,加强服务。对建设施工临时使用水、电、气等的申请,要尽量简化办理程序,并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
(三)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人员要对所承担的审批环节负责;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审批失误或者延误了建设时间,审批人员要承担责任,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三、积极推进审批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审批单位要将所有保留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以及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以及本部门瞒报、漏报的审批事项,均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审批事项
今后,除国家法律法规新设立的审批事项以外,我市原则上不再新增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确需增加的审批事项,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并履行必要的程序。
五、组建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市级各主要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配套服务部门都进入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理”。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要逐步创造条件,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实行网上办公。
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牵头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争取年内开始办公。
天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