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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请示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2]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国土房管局上报的《关于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局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为确保2004年前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不减少和我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强、创佳”宏伟目标的实现及重点项目的建设,经与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同意,拟将我市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在局部作适当调整,现请示如下: 一、保证重点建设项目。凡拟在2004年开工建设的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项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将拟占用的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 二、调整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一)平原区没有改变耕作层的园地或坡度小于15度的一般农田; (二)1999年以来通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的耕地。 三、凡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应拟表造册并落实到图斑上。在申报农转用项目时随文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前、后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确保调整后的地块、图件和基本农田保护块登记表相一致。 四、调整工作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务于11月20日前完成,并将调整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附件:西安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调整表(略)。
西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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