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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对清肝降压胶囊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药监稽[20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分局:
现将我局9月20日下发的“关于对清肝降压胶囊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做如下补充: 1、标示为“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研制、北京协和康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01年4月16日的清肝降压胶囊为合法产品。 2、标示为“北京洪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研制、北京协和康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02年9月12日(含2002年9月12日)以后的清肝降压胶囊为合法产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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