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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苏教财[2002]107号|苏价费[2002]348号|苏财综[2002]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近年来,我省部分高等学校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始试行学分制。在试行学分制学校中,绝大多数学校实行的是学年学分制,但也有少数学校开始实行完全学分制。为规范收费管理,现将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行完全学分制学校的收费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学校必须制定实施学分制的具体规定,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每一学分收费标准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收费管理办法。学校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每学年初,学校按照规定的每学年收费标准,预收本学年的学费。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选课情况及学分数,计算每个学生本学年应缴纳学费额,多退少补。 (三)关于课程退选。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一般不得轻易变动,如确需退选的,应提出申请并填写退选申请单,报经所在系批准。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含两周)提出退选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费;开学后10周内(含10周)提出退选的,收取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10周提出退选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费。 (四)重修课程收费。试行完全学分制的学校,学生首选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其中,考试成绩在45分(含45分)以上的,可以自学重修,并按每门25元的标准收取重修学费;首选课程考试成绩低于45分或补考不及格的,必须跟班重修,跟班重修学费按不超过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五)学生经允许选修网上课程或跨校选修课程,其学费由学籍所在学校按原规定的标准收取。提供课程的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之间协商确定,并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费用的结算,学校不得另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六)学校可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多修学分。 二、试行学年学分制学校收费 (一)试行学年学分制学校,学生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其重修课程收费,可参照第一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收费及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2年9月1日新学年起执行。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收费管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20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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