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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在部分技术工种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在部分技术工种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通知 (2000年8月4日深劳[2000]101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经贸局,各企业: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精神,市劳动局和经发局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在全市各企业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在岗、转岗从业人员中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凡考核合格者将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此,各单位要分期分批地安排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现将培训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开展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旨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 二、培训工种 本次培训考核的工种有: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计算机维修工、起重机装卸机械操作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注塑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等。 三、培训对象 从事上述各工种的从业人员。 四、培训考核方式 (一)培训 对国家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转岗人员,用人单位可依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深劳[1999]1号)精神自行组织培训,也可委托已取得办学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依据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组织培训。 市机械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有关企业开展培训。 咨询电话:83363137、82273555——8106 (二)考核 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考核,考核分理论、实操两科进行,允许单科补考。两科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局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收费 培训收费和技能鉴定考核费按市物价核定标准执行。 六、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后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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