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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2]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4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是我省第一个大遗址保护的地方性专项法规,对于依法保护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良渚文化遗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辖区内良渚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都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为此,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古文化遗址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古文化遗址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浙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古文化遗址众多。河姆渡遗址、罗家角遗址、马家浜遗址、良渚遗址等古文化遗址的发现与发掘,并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证了我省与黄河流域中原文化相媲美的史前文明,展示了浙江先民坚韧的生命力和非凡的创造力。 古文化遗址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古文化遗址的保护,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需要,是全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原则,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增加经费投入,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古文化遗址保护的关系,把古文化遗址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二、认真制定规划,落实古文化遗址保护措施 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应力求保存遗址原有的地形地貌和环境,其重点是大遗址保护。各级政府要把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适时调整古文化遗址区域内的产业结构和建设项目,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对已发掘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树立标志碑和界桩。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破坏或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对遗址周边的环境进行整治和改造,力求恢复和保持古文化遗址原有的自然地貌和生态系统,建立和健全古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加强科学管理,完善展示体系。 对在基本建设或土地整理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建设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保护好现场,暂停建设项目或动土工程,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通报。文物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救性发掘或清理。对保护价值较高的新发现遗址,文物管理部门要依法提出保护方案,当地政府要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建设方案,实行有效保护。 对埋藏古文化遗存较为丰富或有可能分布古文化遗址的地区,文物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文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房地产开发、农村土地平整和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的选址、立项,要依据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征求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有的项目要进行先期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严格行政执法,坚决打击盗掘遗址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盗掘、盗挖古文化遗址和倒卖出土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严厉打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加大对文物犯罪案件的侦查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强化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规范文物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古文化遗址的安全保卫,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和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同时要加强业余文保员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其在古文化遗址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的古文化遗址保护意识 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古文化遗址的保护意识。各级政府和文物、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土地、旅游、农业、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举办文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群众积极参与古文化遗址保护的良好氛围,形成专业管理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五、深化文物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古文化遗址保护的新路子 古文化遗址的保护,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既要遵循文物工作的自身规律,也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要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深化文物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古文化遗址、特别是大遗址保护的新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促进古文化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持续发展。各文物考古科研机构,要认真制定课题规划,加强古文化遗址的多学科学术研究和交流,转化科研成果,扩大古文化遗址的社会影响,发挥古文化遗址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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