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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颁发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1日深劳发[1997]144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院校,各职业培训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证书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职业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培训证书》和《深圳市职业技术岗位合格证书》(下简称《职业培训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培训证书是指《职业培训结业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 第四条《职业培训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注2(注2:此条原文为:第四条《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学员接受职业培训的证明。劳动者参加技术等级培训,取得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是持证者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凭证。《岗位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岗位培训的证明,是持证上岗操作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职业培训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规定;负责对市属企业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属企业和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培训进行证书管理。 第六条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由培训单位颁发。注3(注3:此条原文为:第六条经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办班的各类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培训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结业发证审批表》或《深圳市工人岗位培训发证审批表》,报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领取职业培训证书,培训单位填写证书有关内容、加盖公章,交市、区劳动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培训单位颁发。) 第七条劳动者必须参加企业单位或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证书。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如不具备报考相应技术等级条件,应首先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该技术等级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才能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普通工、工序工上岗前应通过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从事特种作业员工的职业培训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核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职业培训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凭单位证明和身份证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九条职业培训证书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条各类职业培训单位在领取和颁发职业培训证书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收回其发放的职业培训证书。对伪造职业培训证书者,劳动行政部门有权没收其伪造的职业培训证书,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职业培训证书领取、验印和颁发过程中,如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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