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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2002年8月2日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修改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目标是建立职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机制。机构调整工作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统一政策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按“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报表、分级管理、封闭运作、权责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即: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贯彻执行;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管理主城区的住房公积金,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按照属地化原则,设立若干个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管理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执行全市统一核算制度和报表制度,其业务接受市中心的指导管理部的资金运作和行政管理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组织进行、全权负责。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重庆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点,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整体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对少数不规范机构和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三)积极稳妥原则。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管理机构调整,确保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结合实际,分步实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四)资产安全原则。资产的清查和移交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清楚、还款责任明确,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二、决策机构 设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有关职责。 (一)管委会组成。管委会由2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中政府负责人和国土房管、财政、人民银行、审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占1/3;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占1/3;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其中有部分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委员任命。管委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人担任。 (三)设立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与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合署办公,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管理机构调整 (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调整 按《通知》规定,将原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职能分离,设立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双桥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履行《条例》规定职责。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领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副局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便于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党的关系归口于市国土房管局管理。 (二)区县(自治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调整 鉴于我市管辖地域宽广,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需要,对除上述10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冻结清理。在全面审计整改的基础上,由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后,进行以下调整: 1.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较规范,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按属地化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1)严格执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 (2)原机构为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编制落实,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及核算等相关制度健全 (3)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核算到职工个人; (4)财务核算准确、实现电算化; (5)挤占、挪用等违规运用的资金和住房项目贷款已在2002年9月底前全部收回; (6)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 (7)按规定及时编报统计和会计报表; (8)原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财产账实相符。 区县(自治县、市)管理部负责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市中心对管理部按“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报表、分级管理、封闭运作、权责一致”的方式进行管理。管理部的编制由当地编制管理部门核定,报市编办备案后执行,其负责人的任命应征得市中心同意后由当地政府委任。 2.对整改、验收后不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市),撤消原管理机构,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由市中心委托银行办理。被撤消的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3.区县(自治县、市)目前尚未建立管理机构的,不得再设立新的机构。 (三)在渝铁路、石油、煤矿系统公积金管理调整 在渝铁路、石油、煤矿系统原自行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条例》、《通知》要求,经过“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后移交市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并按9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房改[2002]150号)规定对原管理机构作以下调整: 1.对符合建房改[2002]150号文规定条件的重庆铁路分局,将其原管理中心改组为直属市中心管理的分中心,其编制纳入市中心统一管理,其经费纳入市中心统一预算;分中心负责人经征求原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中心聘任分中心与市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原行业管理机构人员由市中心择优留用,未留人员,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置。 2.对不符合建房改[2002]150号文规定条件的石油、煤炭行业,将其行业所属单位的公积金视同其他社会单位对待,在市中心重新开户办理汇(补)缴手续。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2年9月)准备动员 各区县(自治县、市)原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在渝铁路、石油、煤矿系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对其所管理的资产、资金、人员编制一律实行冻结。做好机构调整的准备工作。9月下旬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同时部署机构调整工作。 (二)第二阶段(2002年10月)清理审计 资产清理工作由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资产清理工作必须真实准确地核实、记录各项债权、债务、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遗漏;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原发放的单位购建住房贷款、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违规运用的资金,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回收和还款责任。 审计机关对清理结果进行审计,并对原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第三阶段(2002年11月)验收移交 管委会办公室、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和市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调整和移交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对其撤销的决定。10月底机构调整工作全面结束,11月20日前向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我市机构调整的完成情况。 五、组织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财物的清理审计、核实追收、处理移交、调整安置等方方面面工作,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此次机构调整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市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抽调专人参加调整工作,确保机构调整任务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严肃纪律。机构调整期间,原管理机构及任何人员不得转移财产;不得突击发钱、发物;不得突击提干、进人;不得变更人事档案等。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工作,保持稳定。机构调整期间,各区县(自治县、市)应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本部门职工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恪尽职守,保证全市机构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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