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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02]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糙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在我市已施行两年,随着医保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市医改领导小组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并进行了认真测算,本着医疗统筹基金能够承受、逐步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原则,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淮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购药管理暂行办法》(淮府办[2001]14号),将10种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第三个参保年度拟在原规定10个病种基础上,增加肝硬化、重症肌无力2种疾病。 二、医疗照顾人员范围。我市医疗照顾人员暂定副厅级以上干部。 三、将《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淮府办[2001]15号)第七条(二)、(三)款修改为: (一)50%用于公务员住院时,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0%以上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二)按照《淮南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20%的提取比例,由市级财政另做预算,于每个参保年度末一次性拨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统一管理。 四、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2001年我市社平工资为6615元,因此,第三个参保年度(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我市参保职工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确定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本参保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在原有基础上依次递减50元,本年度内第四次住院之后(含第四次),免收起付标准。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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