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庙山自来水价格的报告》(夏价〔2002〕5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80号令《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区庙山自来水公司的售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综合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2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7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原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标准不变。 三、庙山自来水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用户,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 四、你局要加强对水价和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接受价格监审。 五、上述调价方案及有关规定,自2002年10月抄见用水量起执行,请你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夏区庙山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分类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费
到户价格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1.21
0.01
1.22
到户价格为最终价格,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事业用水
1.29
0.01
1.30
工业用水
1.39
0.02
1.41
经营服务用水
1.61
0.02
1.63
特种用水
1.91
0.02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