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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夏区庙山自来水公司售水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武汉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武价函[2002]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夏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庙山自来水价格的报告》(夏价〔2002〕53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80号令《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区庙山自来水公司的售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综合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2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37元(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原随自来水价格征收的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标准不变。 三、庙山自来水公司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扩大用户,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 四、你局要加强对水价和相关收费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规和政策,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接受价格监审。 五、上述调价方案及有关规定,自2002年10月抄见用水量起执行,请你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宣传解释和稳定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夏区庙山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分类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自来水价格 水资源费 到户价格 备注 居民生活用水 1.21 0.01 1.22 到户价格为最终价格,价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事业用水 1.29 0.01 1.30 工业用水 1.39 0.02 1.41 经营服务用水 1.61 0.02 1.63 特种用水 1.91 0.02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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